建设单位 | 永寿温氏畜牧有限公司 (总部及饲料厂) | 地理位置 | 咸阳永寿 | ||||
项目名称 | —— | 联系人 | 冯彦 | ||||
项目类别 |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报告完成时间 | 2019.8.26 | ||||
项目简介 | |||||||
永寿温氏畜牧有限公司是由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额投资的独立法人企业,隶属于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秦晋养猪公司。公司以温氏集团雄厚的技术力量和先进的管理方法为依托,采用温氏“公司+家庭农场(养殖小区)”、“产、供、销”一条龙和“科、工、贸”一体化的独特经营模式,带动广大农户共同发展养殖事业。 永寿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于2013年计划在永寿县建设生猪养殖一体化项目,生猪养殖一体化项目共包括公司总部及饲料厂、霍村猪场、川湾村猪场等3部分,2014年9月,集团总公司考虑公司发展需要,决定将生猪养殖一体化项目分期进行建设,共分为两期,其中一期项目为霍村猪场及川湾村猪场的建设,二期项目为公司总部及饲料厂的建设,两期项目分别立项。 目前生猪养殖一体化项目一期项目,即霍村猪场及川湾村猪场已建成并正式投入运行。2016年永寿县发展和改革局对生猪养殖一体化二期项目同意备案,后因项目总投资额及生产规模发生变动,2016年10月永寿县发展和改革局对生猪养殖一体化二期项目进行了重新立项备案,该项目位于永寿县监军镇绿色食品加工园区,主要建设公司总部及饲料厂,生产的饲料主要供应一期项目的养猪场和家庭合作户。 目前生猪养殖一体化二期项目主要建设的总部及饲料厂均已建成投运,2018年6月,永寿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为了全面了解总部及饲料厂生产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委托我公司对其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
现场调查人员 | 魏博、刘强 | 现场调查时间 | 2018.6.6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李文才 | ||
现场采样人员 | 成星星、刘涛 | 现场采样时间 | 2018.6.18~6.20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李文才 | ||
检测人员 | 杨琼 | 检测时间 | 2018.6.20~6.22 | ||||
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正常生产运行过程产生或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谷物粉尘、其他粉尘、噪声,维修车间检维修作业过程会产生电焊烟尘、砂轮磨尘、其他粉尘、锰及其化合物、臭氧、二氧化氮、一氧化碳、紫外辐射、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 ||||||
检测结果 | 玉米投料工、小料投料工接触谷物粉尘浓度超出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机修工现场巡检作业过程接触噪声8h等效声级检测结果超出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 ||||||
评价结论及建议 | 本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1、补充措施 ⑴企业应对维修车间进行整改,为该厂房增加机械通风设施,用于在进行电焊、切割、打磨等作业过程加强室内通风换气,保护劳动者健康。 ⑵企业应在厂区职业病危害公告栏内增加饲料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的公告内容,或者在各工作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公告栏,对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进行公告。 ⑶在饲料厂生产现场补充完善相关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设置。 2、建议 ⑴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尽快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指导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 ⑵企业应尽快组织饲料厂主要负责人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培训,使其掌握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 ⑶饲料厂应加强员工培训,对岗位操作规程进一步宣贯,在日常培训中增加职业病防治基础知识、技能等职业卫生方面内容,加强个人防护用品佩戴的监督及管理,提供工人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 ⑷企业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原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文的要求继续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⑸企业应尽快咨询当地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申报。 ⑹根据饲料厂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按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选择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符合《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 应进行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结论,对检查出的异常人员进行复查,并按照复查结果进行妥善处置;尽快组织新入职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外包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企业应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台账,日常生产过程中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效果。 ⑻每年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作场所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⑼企业所在地属于流行性出血热自然疫源地,并存在大骨节病、碘缺乏病、克山病等多种地方病,企业应设计具体的疫情综合预防控制措施及地方病预防措施,可参考厂区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所设置的预防措施进行设计。 ⑽企业在今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 |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不评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