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 | 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甘谷驿采油厂 | 地理位置 | 延安市 | ||||
项目名称 | 丛34空气泡沫站二期工程 | 联系人 | 刘建富 | ||||
项目类别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报告完成时间 | 2015.12 | ||||
项目简介 | |||||||
2013年11月,甘谷驿采油厂唐80井区丛34联注站注空气泡沫井为14口,根据两年的运行,空气泡沫驱油取得较好的效果,当前丛34空气泡沫站还存在富余能注空气泡沫能力。 2015年,甘谷驿采油厂计划扩大丛34联注站内空气泡沫站规模,新增注空气泡沫井,新增空气泡沫受益井,新增泡沫驱面积。 本工程即为2015年规划项目。 | |||||||
现场调查人员 | 魏博、任申对 | 现场调查时间 | 2015.10.10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马东 | ||
现场采样人员 | 现场采样时间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
检测人员 | 检测时间 | ||||||
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噪声、硫化氢、非甲烷总烃 | ||||||
检测结果 | 类比结果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 ||||||
评价结论及建议 | 本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⑴配空气泡沫间内的阀组在进行检维修时,阀组压力低于地下管道压力,有可能导致地下管道的油气发生倒吸,故在检维修过程中,维修现场应配备便携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及防毒面具,防止倒吸的油气造成人员中毒。 ⑵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项目建设施工及设备安装,并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措施规范》等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在签署合同时明确相关责任,在施工及设备安装过程进行职业卫生监管。 ⑶企业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形成培训记录。 ⑷企业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要求,在相应场所设置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 ⑸应将丛25井场和唐57井场内的宿舍搬离现有位置。 ⑹企业应按照设计要求在站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⑺企业应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⑻企业应将职业卫生专项投资经费单列,并保证其投入。 ⑼企业应当在设计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⑽项目建成后企业应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48号)规定,向相关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的申报。 |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 意见 | 同意通过技术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