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本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1) 混料间混料设备未拟设置集尘装置。企业应按照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JBJ 18-2000《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等标准的要求,为混料设备设置通风集尘装置,设置的局部通风除尘装置,排风罩的设计应满足除尘要求,罩口气流速不低于1.0 m/s。 (2) 等离子喷涂设备未拟设置集尘装置及局部排风系统,企业应按照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标准的要求,为等离子喷涂设置有效的集尘及排风系统,排风系统应根据不同的工艺操作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选择适宜的伞形排风装置,必要时可以考虑设置移动集尘装置。 (3) 定型室、装配间、粉料涂层、脱模室相关产尘岗位未拟设置集尘装置。企业应按照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的要求,为上述相关岗位设置通风除尘系统。排风罩的设计应符合GB/T 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等的要求,且应考虑相关工作台面设计符合人类工效学的要求。 (4) 纤维预浸生产线、热压成型设备未拟设置局部排风。企业应按照GBZ/T 194-2007《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等标准的要求,为上述设备设置局部排风系统。局部排风系统应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 (5) 气体暂存间未拟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企业应根据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标准的要求,为化学气相炉区、陶瓷化炉区气体易积聚的低洼处、窝风处设置有毒气体报警器;为三氯化硼暂存间、一甲基三氯硅烷暂存间、液氨暂存间、尾气处理间设置有毒气体报警器;为氢气、丙烯暂存间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检测报警点应根据 GBZ/T 233-2009《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等标准的要求,设在存在、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作地点。报警仪易采用固定式。报警值应根据有毒气体毒性和现场实际情况至少设警报值和高报值。此外,还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用于检维修作业等,防止急性中毒事件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