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 | 陕西延长石油榆林煤化有限公司 | 地理位置 | 榆林榆横 煤化工园区 | |||
项目名称 | 一期装置技术改造项目 | 联系人 | 高锦龙 | |||
项目类别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报告完成时间 | 2016.3 | |||
项目简介 | ||||||
陕西延长石油榆林煤化有限公司为省直属企业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位于榆林市榆横煤化学工业园区,占地680312m2,主要从事醋酸、甲醇及其系列产品(液氧、液氮、液氩、二氧化碳及硫磺)的生产和销售业务,2009年已建成投产年产20万吨甲醇、20万吨醋酸的一期装置,主要选用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美国德士古水煤浆气化技术和甲醇低压羰基合成法合成醋酸工艺技术。 2012年,榆林煤化规划建设15万吨/年合成气制油示范项目;2014年,企业经过调研及专家研讨论证,在原有20万吨/年醋酸装置基础上,不进行大的改动,仅更换催化剂并进行适当参数调整及设施改造,将原有20万吨/年醋酸装置产能提高到了30万吨/年,于2014年11月3日完成了醋酸扩产至30万吨/年验收。 企业现有煤气化炉2台,1用1备,若合成气制油示范项目建成投产后,会使一期甲醇合成装置、醋酸装置面临空闲状态。为了保证合成气制油项目及改造后的30万吨/年醋酸装置的生产运行,依托一期项目以较少的投资,实现生产规模的扩大,企业拟实施一期装置技术改造项目。 | ||||||
现场调查人员 | 魏博、任申对 | 现场调查时间 | 2015.8.12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高锦龙 | |
现场采样人员 | / | 现场采样时间 | /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 | |
检测人员 | / | 检测时间 | / | |||
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一氧化碳、硫化氢、氨、联氨、甲醇、二氧化硫、硫酸、氯、二氧化氯、氯化氢、氢氧化钠、二氧化氮、煤尘、其他粉尘、噪声、高温 | |||||
检测结果 | / | |||||
评价结论及建议 | 本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1、补充措施 ⑴在设计阶段应考虑在输煤皮带处设置喷淋水抑尘装置 ⑵本项目各加药间均拟采用自动加药装置,但需人工向药剂桶内补充药剂,部分药剂具有毒性或腐蚀性,在设计阶段应考虑设置加药泵抽吸的方式加药,避免人工直接倾倒,减少工人接触危害因素的可能性。 ⑶拟建磨煤机在设计阶段应考虑观察口设置便于启闭的挡板或在工艺许可的条件下维持磨煤机内微负压,避免煤尘大量逸散。 ⑷拟建循环水站加氯间使用氯,回用水站二氧化氯发生器间拟设置二氧化氯发生器,应设置相应的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⑸设计阶段应考虑本项目气化、灰水处理、变换、净化、硫回收等主生产装置区泄险沟的设置;应为各装置拟建加药装置设置泄险沟,各酸、碱及甲醇等危险物质储罐处设围堰。 ⑹本项目拟建变换装置加药间、锅炉房加药间、循环水站加药间、回用水站加药间、回用水站二氧化氯发生器间、污水处理站加药间等有毒物或酸碱物质滴落的可能性,现场应设冲洗设施。 ⑺本项目可研中提出生产现场有可能接触有毒物料的地点设置安全淋浴洗眼器,在设计时应对设置地点进行明确。 ⑻设计阶段应根据厂区总平面布置及装置高低情况,补充风向标设置位置的设计内容。 ⑼本项目各装置气体防护柜、急救药箱设置情况补充完善。 ⑽本项目所在地全年主导风向为东南偏南和西北偏北,按照厂区总平面布置情况,若在风向为东南偏南情况下气化等生产装置发生有毒气体大量逸散,可能对下风向的办公楼、质量检验中心、调度控制中心等产生一定的影响,在设计阶段应考虑设置适宜的预防措施。 2、完善管理的建议 ⑴在本项目醒目位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企业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在主生产装置区设置一氧化碳、硫化氢告知卡,在氨、联氨加药间设置氨、联氨告知卡,硫回收装置设置硫化氢告知卡,循环水站加氯间设置氯告知卡。 ⑵企业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⑶企业应加强职工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的培训及监督管理,确保职工正确合理的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使其真正起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的作用。 ⑷企业应加强对职工的职业卫生相关知识培训,培训记录归档。 ⑸企业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要求,在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计相应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标识设置可参考下表。 ⑹做好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工作。 ⑺建议细化本项目职业病危害相关防治经费投入。 3、其他方面建议 ⑴在设计中,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结合本报告书提出的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和建议进行设计。 ⑵企业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外包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⑶企业应当在设计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⑷项目建成后企业应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48号)规定,向相关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的申报。 ⑸项目在试运行30—180日内,建设单位应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⑹本项目拟建循环水站拟使用液氯用于杀菌,该类物质毒性及泄漏后果较大,建议在设计中可以考虑使用二氧化氯发生器等其他更为安全的杀菌方式。 |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 意见 | 同意通过技术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