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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康普斯压缩机生产线调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栏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发布时间:2017-07-15

建设单位

西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西安经开

项目名称

康普斯压缩机生产线调迁建设项目

联系人

王殿宾

项目类别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报告完成时间

2017.6

项目简介

西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隶属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老厂区位于西安市幸福南路1号。

西安东方康普斯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为西北工业集团下属民品子公司,现有一条70万台/年压缩机生产线,生产厂房租用西北工业集团老厂区厂房。

根据西安市城市规划,位于西安市二环沿线的工业企业将陆续实施搬迁。企业现有生产线存在生产能力不足,生产线老化产品质量不稳定等诸多问题,因此企业拟将压缩机生产线随西北工业集团整体搬迁进入西安兵器科技产业基地内,利用西北工业集团军品在兵器科技产业基地已建的预留发展工房及其相关设施,搬迁原有厂区设备,并新增部分设备,提升产品生产能力和生产技术水平,建设康普斯压缩机生产线调迁项目。

现场调查人员

魏博、高艳玲

现场调查时间

2017.3.29

建设单位陪同人

王殿宾

现场采样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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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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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陪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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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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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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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噪声、高温、紫外辐射、氯化氢、电焊烟尘、其他粉尘、臭氧、氮氧化物、一氧化氮、二氧化氮、锰及其化合物等

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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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及建议

本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1、补充措施

本项目电泳、锆化间和乙炔气瓶间存在可燃气体大量泄漏的可能性,可研中提出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在设计中应同时对与报警器相连锁的事故通风设施进行设计。 

根据企业提供的主要化学物料MSDS资料,机加分厂使用的低泡清洗剂、清洗间使用的水性清洗剂,电泳、锆化间使用的氟锆酸、色浆、pH调节剂等对皮肤及眼均具有不同程度的刺激或腐蚀性;污水处理间需人工投加盐酸、双氧水,可能发生化学性皮肤及眼灼伤。建议在机加分厂锰化间、清洗间、电泳锆化涂装线物料投加处、污水处理间加酸岗位处设置洗眼器。

本项目电泳、锆化间锅炉及烘干炉运行过程可能逸散大量热量,拟设置在厂房中部,不利于热量扩散。在设计中考虑对设备拟设置位置进行调整,设在侧墙边通风口处;若不便于调整设备位置,应在设计中对车间通风设施进行优化,避免热量聚积。

设计中应对现场急救药箱的配备进行设计,并发放至各分厂。

设计中应对浴室进行设计,浴室应包括更衣室和洗浴间。

本项目机加分厂、清洗间、装配一分厂、装配二分厂、电泳锆化间工人生产过程均可能接触到油污,应对供给热水的洗手设施进行设计。

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 

完善各车间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的设计。

根据工程分析,本项目机加分厂、清洗间、装配一分厂生产运行过程基本不产生毒害气体,但生产中涉及的磨削液、金属防锈剂、清洗剂等会有少量的组分逸散至作业环境中,因此建议设计中考虑各车间的全面通风,侧墙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2、完善管理的建议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设置及管理人员的任命须经公司文件正式下发明确。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企业主要负责人需进行培训,熟悉并掌握与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技能知识。

企业应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并按要求实施。

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一条的要求,企业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本项目事故应急预案应按照本项目实际进行细化、修订,定期对预案进行演练、总结。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文要求,逐步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本项目投产后应加强职工职业卫生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培训记录保留归档。

本项目现有工人2016年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禁忌证人员及其他需复查人员,企业应对职业禁忌证人员进行调岗,调离禁忌作业岗位;对需复查人员按要求进行复查,根据复查结果进行妥善处置。

修订工人个人防护用发放标准,保证防护用品的配发,并对工人进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培训,确保职工正确合理的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使其真正起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的作用,个体防护用品应选用有资质厂家生产的符合劳动安全的合格产品。

企业应进一步细化职业卫生专项投资,并保证其投入。

3、其他方面建议

在设计中,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结合本报告书提出的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和建议进行设计。

企业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外包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企业应当在设计阶段按要求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项目建成后企业应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48号)规定,向相关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的申报。

项目在试运行30~180日内,建设单位应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项目建成后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项目运行时加强各设备设施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本项目搬迁利旧设备较多,避免因设备设施老旧影响职业病防护效果。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

意见

同意通过技术审查